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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党纪学习教育】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学习问答 ⑤

2024年05月19日 14:53 浏览次数:

问:有哪些情形的,可以免予党纪处分?

答: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,但是具有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,可以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或者组织处理,免予党纪处分。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,应当作出书面结论。

 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,可以给予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等,或者予以诫勉,不予党纪处分。

 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,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,不追究党纪责任。

  (内容来源: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【2023年修订,自202411日起施行】)

问:有哪些情形的,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?

答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:

(一)强迫、唆使他人违纪;

  (二)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;

  (三)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;

  (四)违纪受处分后,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;

  (五)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。

 (内容来源: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【2023年修订,自202411日起施行】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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